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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道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经商。


委托代理人:郑XX,浙江XX律师。


被告:黄XX,无业。


委托代理人:苏XX,浙江XX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15年2月14日(农历2014年12月26日),原告到被告娘家吃分岁酒,原、被告又发生争吵,被告将满杯的茶水泼到原告脸上,原本愉快的家庭聚餐演变成一场闹剧。事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黄XX于2015年初怀孕,并于2015年4月20日终止妊娠。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原告黄XX在被告黄XX终止妊娠手术后一个月内提出离婚诉讼,且被告黄XX也不同意离婚,故原告黄XX起诉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郑XX


  • 2015-06-01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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