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XX,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XX,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XX,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海西XX。
再审申请人李XX、李XX因与被申请人马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3)回民二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李XX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虽给被申请人打过15万的收条,但申请人完全是因被申请人主动找到申请人,申请人出于朋友关系给被申请人帮忙介绍工作而已,申请人自始至终从未私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介绍工作的中间费用。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15万元的收条只是起到一个中间转交的作用,构成实际委托介绍工作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是被申请人与另案涉嫌诈骗的张XX。而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相互返还的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款项,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违法。鉴于本案构成实际委托介绍工作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是被申请人与另案涉嫌诈骗的张XX,而张XX现因以介绍工作为名非法收取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多人介绍工作费用,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案现已处于法院刑事审判阶段。而原审法院在申请人已提出张XX涉嫌诈骗后,并未中止本案审理,仍继续审理本案直至做出判决,显然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先刑后民的基本法理相悖。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时,适用法律程序违法。李XX、李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马XX提交意见称:李XX、李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XX委托申请人李XX、李XX为其找工作,二申请人收取了马XX的款项,并出具了收到被申请人马利共计15万元的收条,且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将15万元交给张XX是被申请人马XX同意并认可的。申请人所称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15万元的收条只是起到一个中间转交的作用,构成实际委托介绍工作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是被申请人与另案涉嫌诈骗的张XX的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请人所称因张XX涉嫌诈骗一案正在审理中,一审法院未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的理由,因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本案的审理不具备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必要,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应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理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李XX、李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李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XX
审判员 林丽君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