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沭庙民初字第002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刘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X、张X,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XX



书记员 孟XX


  • 2015-03-27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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