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X、张X,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XX
书记员 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