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郗XX、杨X,江苏XX律师。
被告陆XX。
被告周XX。
被告陆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陆XX、周XX、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陆XX、周XX、陆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2963元,由原告吴XX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姚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