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富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XX,组织机构代码608XXXX8138-1。
法定代表人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富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杨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0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富XX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富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富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林 霆
代理审判员 沈XX
书 记 员 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