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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富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磊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XX,组织机构代码608XXXX8138-1。


法定代表人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富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杨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0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富XX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富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富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林 霆


代理审判员 沈XX



书 记 员 周XX


  • 2014-05-26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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