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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南京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合同事务
  • (2015)昆花民初字第001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昆山市XX、627室,组织机构代码576XXXX4799-1。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南京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于2015年3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3-09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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