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昆山市XX、627室,组织机构代码576XXXX4799-1。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南京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于2015年3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