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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钱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州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XXXX5830-6,住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马塘路东XX。


法定代表人谢保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江苏XX律师。


被告钱XX。


委托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钱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


人民陪审员  陆XX



书 记 员  汤XX


  • 2015-04-20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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