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XXXX5830-6,住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马塘路东XX。
法定代表人谢保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江苏XX律师。
被告钱XX。
委托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钱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
人民陪审员 陆XX
书 记 员 汤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