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XX、赖村谋,福建XX律师。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4)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及其辩护人陈XX、赖村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间,惠安县公安局民警经排查发现被告人肖XX有贩毒嫌疑,遂安排特情人员林XX联系被告人肖XX欲以人民币8000元购买约65克冰毒。2014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肖XX携带一大包冰毒到泉州市泉港区XX308房间欲与林XX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查获一大包冰毒及作案工具XX果手机一部。经称重,被查获的冰毒重48.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6.9%。被查获的冰毒已上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X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林XX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电话通话清单、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肖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冰毒48.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XX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XX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毒品被查获,可对被告人肖XX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可对被告人肖XX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XX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顺坡
审 判 员 连春梅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邓XX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