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XX,女,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李绍养,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XX,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再审申请人林XX因与被申请人陈XX、史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XX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借款及代偿均系虚构,实际均为“六合彩”赌博而产生的非法债务,陈XX与史XX之间无真实的借贷关系,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陈XX组织“六合彩”赌博案,本案的借款实际上是陈XX组织“六合彩”赌博产生的非法债务。(二)本案的借款系史XX与林XX分居期间和离婚后产生的,并且属于赌博产生的非法债务,系史XX的个人债务。林XX与史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因此本案债务不应由林XX共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史XX与陈XX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陈XX代偿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史XX于2011年8月11日向陈XX借款6万元,并由陈XX作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陈XX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陈XX的借款,上述事实有史XX出具的借据、出借人陈XX陈述、证人陈X证言以及陈XX某林XX主张陈XX与史XX之间无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的借款为赌博产生的非法债务,依据不足。原审认定史XX与陈XX之间借贷关系以及陈XX代偿事实成立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的借款是否系史XX的个人债务的问题。本案借款时间为2011年8月11日,系发生于林XX与史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后2011年10月18日林XX与史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之前已成立的陈XX债权,且林XX不能证明债权人陈XX知道该约定,亦不能证明本案债权人陈XX与债务人史XX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原判认定本案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林XX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林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 源
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
代理审判员 郑XX
书 记 员 时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