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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林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绍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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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于福鼎市,汉族。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5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同一行为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绍养,福建XX律师。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4)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李绍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林XX无证驾驶浙C×××××号(临时行驶车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梅X甲,行经柏柳村康XX门前路段,碰撞路边行人梅X乙,致梅X乙受伤倒地,被告人林XX即下车将被害人送至福鼎市医院抢救,被害人梅X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福鼎市医院抓获被告人林XX,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罪行,并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112000元。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梅X乙生前因交通事故胸腹部撞压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间,因民事赔偿纠纷,被害人亲属一方与被告人林XX讼争至本院,2014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鼎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林XX应再行赔付被害人家属437588.92元。2014年9月12日,就民事赔偿判决执行内容双方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林XX再行赔偿给被害人亲属180000元,被害人亲属一方放弃了其他赔偿款要求,并对被告人林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人梅X甲、林XX、蔡X某证言、被告人林XX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经济赔偿凭证、被告人林XX供述和辩解、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鼎公鉴(尸体)字(2014)第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闽宁司鉴(2014)鼎车检字第130号车辆鉴定检验报告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交认字(2014)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执行和解协议、(2014)鼎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于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X在案发后能及时救治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XX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亦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林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被告人林X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有关从轻处罚使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传保


代理审判员  郭益芳


人民陪审员  林 峰



书 记 员  董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2014-09-18
  •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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