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XX,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严娜,山东XX律师。
被告宿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宿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X撤回对被告宿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