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杜XX与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泰山民初字第20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严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杜XX,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严娜,山东XX律师。


被告宿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宿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X撤回对被告宿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宋XX


  • 2015-02-09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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