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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2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宋X,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荆州市沙市区人。


委托代理人曾XX,湖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丁,湖北XX律师。


原告宋X与被告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XX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诉称,2010年9月28日,原、被告在相识时间不长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2010年12月3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XX。由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矛盾异常尖锐。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小孩李XX由被告抚养。


被告李XX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12月(农历)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23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9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12月3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XX(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未予认可,原告也未举证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忠实,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家庭生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要求离婚。被告未予认可,原告也未举证予以证实。本院则不予支持。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用200元,款汇湖北省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XXX直属中行,帐号:260XXXX00060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3-18
  • 荆州市石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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