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丁,男,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石首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系该局副局长。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XX,男,系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刘XX诉被告石首市卫生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XX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曾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