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汉族,1958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毫,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建新东路251号2单XX1-17,组织机构代码673XXXX7548-0。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XX,女,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昭锦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