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李X,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陈X、被告李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付佃强
书 记 员 王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