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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陈X,李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毫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李X,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陈X、被告李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付佃强



书 记 员  王 妍


  • 2014-12-11
  • 渝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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