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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陈X、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1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毫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903XXXX0953-7。


法定代表人金XX,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毫、杨X,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李X,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陈X,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礼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人民陪审员  孔XX



书 记 员  罗XX


  • 2016-03-23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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