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903XXXX0953-7。
法定代表人金XX,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毫、杨X,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李X,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陈X,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礼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人民陪审员 孔XX
书 记 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