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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与被告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未民初字第009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家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二路西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家旭,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7220元,原告自行负担50元。


审 判 长 王 琦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尚XX


  • 2015-04-07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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