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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何XX、易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吴江民初字第27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治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XX,安徽XX律师。


被告何XX。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XX律师。


被告易XX。


委托代理人章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何XX、易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葛XX


  • 2015-02-12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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