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XX,安徽XX律师。
被告何XX。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XX律师。
被告易XX。
委托代理人章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何XX、易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