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X。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被告赵X。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XX。
法定代表人单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江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环XX。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原告戚X诉被告赵X、上海XX公司、吴江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戚X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戚X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戚X承担。
审 判 长 章 伟
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