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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XX州XX公司、XX州XX公司装饰装修三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0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治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夏XX,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XXXX律师。


被告XX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总经理。


被告XX州XX公司装饰装修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余XX,江XXXX律师。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曹XX,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XX省XX州市人。系曹XX的弟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XX州XX公司、XX州XX公司装饰装修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夏XX负担。


审判员  顾XX



书记员  马XX


  • 2014-03-27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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