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X,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XXXX律师。
被告XX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总经理。
被告XX州XX公司装饰装修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余XX,江XXXX律师。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曹XX,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XX省XX州市人。系曹XX的弟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XX州XX公司、XX州XX公司装饰装修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夏XX负担。
审判员 顾XX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