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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李XX、池州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吴江民初字第05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治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池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池州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XX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葛XX


  • 2014-04-15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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