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池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池州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XX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