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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单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4)东民初字第033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武成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男,1964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单XX,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武成,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赵XX诉被告单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单XX的委托代理人杨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2011)东民初字第060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北京市东城区吉安所北XX×号院×号房、×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2011)二民终字第2161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上述判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北京市东城区吉安所北XX的第×、第×号房屋进行分割,要求分得南房一间和北房西数第三间或者北房西数第一间和第二间。


被告单XX辩称:被告与被告之子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被告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故被告不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鉴于购买涉案房屋是被告出资比例大于原告,且原告另外有多套住房,如果判决分割的话,被告要求分得南房一间和北房西数第一间。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吉安所北XX×号院的×号房、×号房登记在被告单XX名下,其中×号房为南房一间,×号房为北房三间。2011年5月10日,赵XX起诉单XX,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双方共有,原告享有50%的产权。2011年9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060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房屋为赵XX、单XX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后单XX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216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号房的三间北房的建筑面积进行单独测绘。本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测绘一所进行测绘。经测绘,×号房的北房西数第一间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北房西数第二间房面积为15.4平方米,北房西数第三间建筑面积为13.9平方米。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评估机构为北京市XX公司,本院委托该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涉案房屋中的×号南房价值159.53万元,×号房中北房西数第一间价值134.23万元,北房西数第二间价值为143.56万元,北房西数第三间价值为129.57万元。原告支付了测绘服务费1295元和评估费13337元。双方均未对测绘结果和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2011)东民初字第06071号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21611号民事判决书、房屋产权证、房产测绘报告、测绘服务费发票、房产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没有约定共有物不得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法院生效裁判已经认定原、被告对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且二人并未有关于涉案房屋不得分割的约定,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其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分割方案,本院将结合双方对房屋享有的份额、房屋实际占有状态、房屋面积、地理位置、房屋价值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东城区吉安所北XX×号院北房两间(×号房的西数第一间和西数第二间)归原告赵XX所有;


二、北京市东城区吉安所北XX×号院南房一间(×号房)、北房一间(×号房的西数第三间)归被告单XX所有;


三、被告单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六千五百五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82元,由原告赵XX负担25741元,被告单XX负担25741元(原告已交纳1150元,余款原、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测绘服务费1295元,由原告赵XX负担647.5元(已交纳),被告单XX负担6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13337元,由原告赵XX负担6668.5元(已交纳),被告单XX负担666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刘XX



书记员 姚XX


  • 2014-11-18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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