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仇XX,男,1948年8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XX、李阳,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女,1974年4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仇XX因与被上诉人唐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玄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仇XX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仇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仇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仇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林
审判员 刘恩臣
代理审判员 刘凡
书记员 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