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X,
委托代理人刘元奎(一般代理),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裴X,
申请人马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150000元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裴X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马X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XX期10-1-102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马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裴X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马X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XX期10-1-1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建筑面积128.72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