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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德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孟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宋XX,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张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薛XX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5-04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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