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孟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宋XX,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张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薛XX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