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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与徐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沭开民初字第06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刘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熊X,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诉被告徐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陈XX


  • 2015-04-20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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