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诉被告徐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