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XX。
委托代理人田X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XX与被执行人武汉XX公司社会保险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4)第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XX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XX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XX已全部受偿,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4)第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XX
审判员 罗XX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黄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