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新化县人。
原告李X,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桂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原告李X与被告武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原告李X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X、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XX、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曾XX、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章明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