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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等与武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桂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曾XX,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新化县人。


原告李X,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桂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原告李X与被告武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原告李X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X、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XX、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曾XX、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章明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7-31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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