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X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谢XX。
被告:赵X。
被告:邹X。
被告:谢XX。
委托代理人:付XX。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谢XX、谢XX、赵X、邹X、谢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熊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