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XX,武钢总医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XX,武钢总医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XX、杨XX诉被告冯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XX、杨XX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XX、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XX、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49元,减半收取3,674.5元,其中2,939.5元予以免交,另735元由原告凌XX、杨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友芬
人民陪审员 刘 齐
人民陪审员 桂XX
书 记 员 汤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