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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XX、杨XX与冯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桂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凌XX,武钢总医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XX,武钢总医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XX、杨XX诉被告冯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XX、杨XX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XX、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XX、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49元,减半收取3,674.5元,其中2,939.5元予以免交,另735元由原告凌XX、杨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友芬


人民陪审员  刘 齐


人民陪审员  桂XX



书 记 员  汤XX


  • 2015-07-06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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