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武汉市XX与陕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桂超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锐鑫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80号一冶路桥XX总部。


经营者何XX。


委托代理人陈X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198号佳馨花园20幢1单XX。


法定代表人梁X。


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锐鑫建筑材料租赁部因与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宋XX、何XX提供其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102街坊丹青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锐鑫建筑材料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宋XX、何XX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102街坊丹青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劲


审判员 付 阳


审判员 龚XX



书记员 夏XX


  • 2015-06-17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