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109号
原告王XX,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刘格(特别授权),四川XX律师。
被告毛XX,,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莉
书 记 员 朱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