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魏民初字第2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众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北XX律师。


被告马XX


委托代理人张众拥,河北XX律师。


原告杨XX诉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众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是冀中能源在武安一个煤矿的工人,我经常到他的那个煤矿去玩,认识了被告。2013年5月25日被告给我说因其老婆在北京有点事急需用钱,向我借款12400元。因以前被告借过我钱,并及时偿还了,所以,我就借钱给他,借钱时他们矿上的另一个工人高XX在场,而且,被告答应6月29日偿还我1800元,可是到期后被告没有还钱,再找他追要,他不是不还就是不见面。为维护我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124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


2、2013年5月25日借条一份,以此证明借款事实。


被告辩称,我从未向原告借款12400元,原告主张借款除一张欠条外,没有其他相应的借款事实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欠条是在原告等人的胁迫下按的手印,且欠条以及欠条上的名字也不是我签的,故该欠条是无效的。我以前也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原告高XX等人是一个诈骗团伙,我原先一直在武安云架岭煤矿当工人,2013年5月26日,一个叫龙X的工友找我玩,我以没有钱为由说不出去了,龙X说他借给我,龙X说武安取款机没有钱要求到邯郸取钱,我和原告、龙X等5人到邯郸取出7000元后,他们把钱交给我拿着,在邯郸花去600元。在回来的路上,他们不走了要求住店,在一个足疗休闲中心住了一晚,花去2500元。在准备走时,原告假装与人打架,把责任推到我身上让我赔钱,并强行从我身上搜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在上面写了借款字据强迫我按手印。他们还说有人受伤让我赔钱,把我身上的钱全部拿走,还让再赔偿30000元,最后商定为1800元,2013年5月28日,他们4人开车带我回家拿钱,最后是通过边马派出所给了原告,原告并给我写了一张证明说以前纠纷全清了,谁知在2013年腊月27日晚上、2014年正月14日,他们又来家里要钱。综上,原告是一个诈骗团伙,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意见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


2、被告申请的证人马XX(被告的姑父)出庭作证,证明原告骗走证人18000元钱,是2013年5月28日通过边马派出所的李XX给了原告;证人和被告在一个家里居住10多年了,现在还住在一起;原告3次到证人家中找被告要钱。


3、被告申请的证人马XX(被告姑姑)出庭作证,证明原告骗走证人18000元钱,经证人手给了原告;证人和被告在一个家里居住六七年了,现在还在一起;原告4次到证人家中找被告要钱。


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被告马XX向原告杨XX借款12400元,并给原告杨XX出具了由其签名并按手印的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索要未果,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出示了被告签名并按手印的借条一份,并且该借条是书写在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故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予以认定。被告虽然辩称该借条是在受原告等人的胁迫下出具的,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相佐证,被告申请的证人和被告具有特定关系,且证言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所以,对于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偿还原告杨XX借款12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洪港


审判员  史振华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陈XX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2014-06-06
  • 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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