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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贩卖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荔刑初字第5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丽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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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蔡XX,福建XX律师。


辩护人吴丽才,福建XX实习律师。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4)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蔡XX、吴丽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XX于2014年5月14日在淘宝网上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创新影音手机下载系统”购买了一个含有视频媒体的移动硬盘。被告人郑XX于2014年5月23日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XX附近摆摊,以每集一元的价格为顾客提供下载淫秽、色情视频图片等电子数据6集,牟利6元。被告人郑XX于2014年5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移动硬盘内的1592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XX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592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刑事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荔城公安分局荔公治鉴(2014)003号《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592部,情节严重,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贩卖得逞,系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成立。被告人郑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交罚金,且犯罪未遂,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也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XX有自首情节,且在侦查阶段提供上线线索,协助抓获上线,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XX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并非投案自首,其也仅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淘宝账号和密码,只属于如实供述,并不具有立功表现,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内存一千五百九十二部淫秽视频文件的电脑硬盘及图册三十二本,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XX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拍卖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XX


代理审判员  谭XX


人民陪审员  余XX



书 记 员  翁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4-10-30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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