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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江苏XX之家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熟民初字第005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红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朱XX。


委托代理人吴红兴,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城新茂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


委托代理人陈XX。


原告叶XX诉被告江苏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叶XX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叶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婷



书 记 员  方文


  • 2015-06-18
  • 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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