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朱XX。
委托代理人吴红兴,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城新茂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
委托代理人陈XX。
原告叶XX诉被告江苏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叶XX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叶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婷
书 记 员 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