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潘三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管克凤,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XX,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淮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曹祝平
人民陪审员 姚运成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