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淮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田民一初字第003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务鼎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潘三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管克凤,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XX,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淮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曹祝平


人民陪审员  姚运成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5-01-15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