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黄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徐XX、李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黄XX
周建飞律师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黄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徐XX、李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黄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