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苏XX、汤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4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丁XX,福建XX律师。
原审原告陈XX,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审原告魏XX,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原告赖XX,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审原告陈XX、魏XX、赖XX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X、汤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肖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原审原告陈XX、魏XX、赖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2900元,退回上诉人肖XX。
审 判 长 林哲森
代理审判员 陈碧珍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黄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