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X,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娇娇,福建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X,女,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娇娇,福建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X,女,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娇娇,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明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康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X,福建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X、郑X、郑X因与被申请人三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X、郑X、郑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鸣
审 判 员 高 晓
代理审判员 郑XX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