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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郑X等与三明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闽民申字第5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娇娇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X,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娇娇,福建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X,女,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娇娇,福建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X,女,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娇娇,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明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康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X,福建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X、郑X、郑X因与被申请人三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X、郑X、郑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鸣


审 判 员 高 晓


代理审判员 郑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4-05-30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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