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4民初259号
原告:刘X,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区XX。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孙晓东律师
被告: 上海XX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华XX。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价款1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00,000元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