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22146号
原告:孙X,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莲花XX。
被告:丁X,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孙晓东,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X诉被告丁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目前原告与被告尚在一起生活,并且子女尚幼,且原告认为被告目前身体情况欠佳,理应给予关怀和扶持,努力维系家庭稳定。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多考虑子女的利益,妥善处理双方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因此,原告离婚之诉不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