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男,1981年4月6日,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XX。
被告:陈某,女 ,1983年10月6日,住上海市金沙XX。
代理人:孙晓东,XXX律师。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红军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有一定感情基础。为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性,仓促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判决如下: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