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251号
原告:毛X,女,1981年3月9日,住上海闵行区新XX。
代理人:孙晓东,XXX。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XX。
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检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9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251号
原告:毛X,女,1981年3月9日,住上海闵行区新XX。
代理人:孙晓东,XXX。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XX。
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检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9万元。
156 1818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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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