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
法定代理人周X。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巴波,上海XX律师。
上诉人陈XX、周X、周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787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XX、周X、周X与被上诉人黄XX、黄XX、黄X达成和解协议,陈XX、周X、周X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XX、周X、周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周X、周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陈XX、周X、周X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佳岭
代理审判员 杨 礼
代理审判员 武之歌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