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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也受到工伤

  • 劳动工伤
  • 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7]18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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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法定的权利主体。《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分别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案件详情

  大学生也受到工伤

  案件描述

  21岁的徐X是广西某大学的大二学生,利用假期到广东打工赚取学费,于2016年7月15日入职东莞XX一间电子五金厂,做冲床临时工,每天上班12小时,每小时11元,工厂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徐X在8月2日工作时右手中指被压伤,经医院冶疗痊愈。出院后,于2016年9月5日工厂老板与其协商,私了赔偿21000元,双方了事,并签订私了协议,以后徐X不能追究工厂责任。

  办案经过

  拿到赔偿款后,徐X通过在网上搜索资料找到了我。然后到律师所办公预约见面,经过查看其医院材料后,确认其可以评上十级,我给他计算了其月工资为3872元,所得的全部工伤赔偿款应为47000元,而工厂老板只赔偿21000,未达到应赔赔偿款的一半!而没有申请到工伤认定,没有评残,属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的协议,可以推翻!因为徐X是大二学生,马上要回校开学上课程了,时间很紧凑,即日和徐X一同到医院调取住院材料,回来后马上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东莞市社保局于2016年10月21日认定为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鉴定为伤残十级。经立案、开庭后,现虎门仲裁庭仲裁裁决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20868元(3489元/月X12个月—21000元);

  2、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813.7元;

  3、住院期间伙食费500元;

  4、护理费1000元;

  5、劳动能力鉴定费用436元件

  以上合计:25617.7元。

  律师观点分析

  我认为,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首先,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是法定投保义务人。其次,工伤职工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法定的权利主体。《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分别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徐X作为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享有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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