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农民。1994年9月28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林超,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徐XX,农民。2013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陈XX,浙江XX律师。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徐XX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2015年5月28日以台黄检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5年6月8日、29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超、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陈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其间,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
(一)2011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沈X、徐XX与卢XX(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沈X联系受票企业,被告人徐XX购买发票,卢XX负责中间联络,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无货物交易情况下,为其他企业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具体如下:
1、2011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沈X、徐XX与卢XX为浙江XX公司(已判刑)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4份,税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39元。该14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由浙江XX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2011年10月,被告人沈X、徐XX与卢XX为台州黄岩宏骏塑膜有限公司(已判刑)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税额73739.32元。该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由台州黄岩宏骏塑模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3、201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沈X、徐XX与卢XX为台州市黄岩泰顺轴承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份,税额共计XXX.31元。该4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由台州市黄岩泰顺轴承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二)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沈X、徐XX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沈X联系受票企业,被告人徐XX购买发票,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具体如下:
1、201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沈X、徐XX为台州市黄岩鸿丰铸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份,税额共计XXX.5元。该1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由台州市黄岩鸿丰铸造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沈X、徐XX为台州市黄岩安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份,税额共计XXX.58元。该1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由台州市黄岩安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2012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沈X以台州市黄岩安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下:
1、2012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沈X为江西XX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共计228570.17元。其中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80997.37元)已由浙江XX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沈X为詹XX(已判刑)经营的台州市椒江皓鑫塑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共计79487.33元。该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台州市椒江皓鑫塑料厂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3、201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沈X为实际负责人系王XX(已判刑)的台州市黄岩利联塑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共计44105.84元。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台州市黄岩利联塑料厂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4、2012年4月,台州市黄岩利联塑料厂与浙江XX公司生意来往后,因无法向浙江XX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王XX遂通过被告人沈X为浙江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共计24732.09元。该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浙江XX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二)2013年7、8月份,被告人沈X以宜昌XX公司的名义,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台州市新铭模具钢制品厂(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共计653683.49元。该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台州市新铭模具钢制品厂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另查明,2013年8月28日、9月18日,被告人徐XX、沈X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詹XX、王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沈XX、江XX、吴XX、同案犯罪嫌疑人卢XX、郑XX、孙XX、陈XX、叶XX、黄XX的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牟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方X、杨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XX、陈XX、季X、陈XX、周X、杨XX、陈XX、陈XX、王X、张XX的证言,被告人沈X的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明细,海关进项发票抵扣证明,记账凭证、入库单、银行账单及发票换票证,销项发票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明细证明及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证情况说明,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稽查材料,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沈X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沈X提出2012年1月至4月间,以台州市黄岩安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西XX公司、台州市椒江皓鑫塑料厂、台州市黄岩利联塑料厂、浙江XX公司四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其与徐XX一起实施的辩称。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徐XX与其一起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被告人沈X的该节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与人结伙,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破坏税收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徐XX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与人结伙,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破坏税收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X曾因犯罪先后二次被刑事处罚,现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沈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徐XX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至2028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徐XX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钟XX
人民陪审员 颜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