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解X、彭XX等犯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超律师
提出罪轻辩护意见

案件详情

  解X、彭XX等犯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X,农民。2007年3月1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19日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止)。2016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超,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彭XX,农民。2010年6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6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X,无业。2016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XX,农民。2016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X、彭XX、黄X、彭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林超、被告人彭XX、黄X、彭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解X、彭XX、黄X、彭XX经事先商量,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大环XX房间内开设以“十三道”、“二帮”等形式的赌博场头,组织招引张XX、郑X、戴X等人参与赌博。场头共开设40余日,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四被告人平分股份,各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另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解X、彭XX、黄X、彭XX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时查明,四被告人均已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X、彭XX、黄X、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人张XX、郑X、戴X、马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四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X、彭XX、黄X、彭XX以营利为目的,相互结伙,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解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解X曾因赌博二次被行政处罚,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彭XX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解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了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解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彭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黄X、彭XX均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解X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解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九万元,剩余部分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彭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黄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彭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解X、彭XX、黄X、彭XX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各五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兴华

  人民陪审员鲍立亮

  人民陪审员余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XX

  • 2016-05-23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