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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犯诈骗罪只判决拘役3个月不到

  • 互联网纠纷
  • (2015)台黄刑初字第6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超律师
罪轻辩护

案件详情

  单X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X,农民。2015年7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林X,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林超,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杨XX,商贩。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1月12日被本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本案被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柯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吴X,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陈XX,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陶XX,浙江XX律师。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X、林X、杨XX、吴X、陈XX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X、被告人林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超、被告人杨X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柯XX、被告人吴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X、被告人陈XX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陶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单X、林X、杨XX、吴X、陈XX等人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吴X扮演投资商老总,被告人林X扮演股东,被告人单X或林X负责物色被骗对象,被告人陈XX、杨XX充当驾驶员,以将厂房建设、宾馆装潢、船舶建造承包给被骗对象为幌子,用谈生意的名义取得对方信任,继而设置圈套诱使对方参与麻将赌博,在打麻将过程中一起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掌控输赢以获取对方钱财。其中被告人单X参与16笔诈骗,共骗取199000余元的财物;被告人林X参与2笔诈骗(第十五笔、第十六笔),共骗取16000余元的钱款;被告人杨XX、吴X、陈XX参与1笔诈骗,骗取13000余元的钱款(第十六笔)。具体如下:

  1、2014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单X和林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汪X至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汪X打麻将遭拒,遂以陈XX带的赌资不够为由,让汪X以与陈XX拼股的方式参赌,骗得汪X2000元。

  2、2014年8月14日中午,被告人单X和林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向X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向X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向X输钱10000余元。

  3、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单X和林X、杨X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程X乙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程X乙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程X乙输钱9000余元。

  4、2014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单X和林X、杨X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厉XX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厉XX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厉XX输钱20000余元。

  5、2014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单X和林X、杨X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胡X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胡X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胡X输钱15000余元。

  6、2014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单X和林X、杨X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宾馆装潢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王XX至台州市椒江区XX吃饭,饭后邀请王XX打麻将遭拒,遂以被告人单X带的赌资不够为由,让王XX以与被告人单X拼股的方式参赌,骗得王XX2000元。

  7、2014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单X和林X、杨X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袁某至椒江区XX吃饭,饭后邀请袁某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袁某输钱4000余元。

  8、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单X和林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吴X乙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南天海鲜城吃饭,饭后邀请吴X乙打麻将遭拒,遂提出让吴X乙与陈XX拼股的方式参赌,骗得吴X乙1200元。

  9、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单X和林X、杨XX、吴X、陈XX(均已判决)又约吴X乙谈厂房建设承包预算事宜,双方在椒江区上岛咖啡吃饭,饭后邀请吴X乙打麻将遭拒,遂又让吴X乙以与陈XX拼股的方式参赌,骗得吴X乙2400元。在此前后,吴X乙先后送给被告人单X等人三门蟹五箱(无法估价)、价值2100元的中华香烟三条。

  10、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单X和林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杨XX至椒江区名典咖啡吃饭,饭后邀请杨XX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杨XX输钱10000余元。

  11、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单X和林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葛X至椒江区上岛咖啡吃饭,饭后邀请葛X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葛X输钱57000余元。其间,葛X送给被告人单X等人价值1980元的百龄芝草灵芝孢子粉两盒、价值1035元的南国农夫吗咖精片一盒。

  12、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单X和林X、吴X、陈XX(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戴X至黄岩区西城街道XX吃饭,饭后邀请戴X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戴X输钱15000余元。

  13、2014年8、9月间,被告人单X和林X、杨XX、吴X、陈XX(均已判决)约戴X出来给其工程图纸后又邀请一起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戴X输钱19000余元。

  14、2014年8、9月间,被告人单X和林X、杨XX、吴X、陈XX(均已判决)谎称到戴X的公司实地查看,双方约好在椒江区两岸咖啡吃饭谈工程造价,饭后邀请戴X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戴X输钱12000余元。

  15、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单X、林X和顾XX(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以厂房建设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关X至宁波市真和XX吃饭,饭后邀请关X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关X输钱3000余元。

  16、2014年8、9月间,被告人单X、林X、杨XX、吴X、陈XX经事先商量,以船舶建造承包为幌子,以谈生意的名义诱骗张XX至椒江区耀达XX吃饭,饭后邀请张XX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用“麻推车”口令及暗号使张XX输钱13000余元。

  另查明,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单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向关X、张XX退还了全部赃款,关X、张XX对被告人单X、林X、杨XX、吴X、陈XX等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X、林X、杨XX、吴X、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顾XX的供述,被害人汪X、向X、程X乙、厉XX、胡X、王XX、袁某、吴X乙、杨XX、葛X、戴X、关X、张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X、曹X、程X甲、王XX、吴X甲的证言,被告人单X、吴X、证人曹X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本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五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单X的自首意见书及五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X、林X、杨XX、吴X、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并使用诈赌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单X数额巨大,被告人林X、杨XX、吴X、陈XX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杨XX、吴X、陈XX因犯诈骗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单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等辩护意见;被告人林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庭审中能够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单X、林X、吴X、陈XX予以从轻处罚,酌情对被告人杨XX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吴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单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五、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XX

  人民陪审员章XX

  人民陪审员李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金XX

  • 2015-09-28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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