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工人与单位的社保协议有效吗?
黎X,江西人,于2014年11月13日入职某自动华设备公司处任职车工,每天上班时间约8小时,每月上班26日。某自动华设备公司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3月9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工人)主动要求不买社保,如果发生工伤由乙方自行承担!
2015年4月14日,申请人右手因工受伤,后经送中国人民解放军虎门海军医院治疗。伤好出院后,公司拒绝去做康复治疗,并提出3万元私了此次工伤事故,如果工人不同意,将对工人不再理睬,且一直拒绝支付申请人2015年3月、4月份工资,也拒绝支付其妻子在医院的护理费用和伙食费用。令工人一直不安的是签了那份让他睡不着觉的《协议书》里面的字眼“乙方主动要求不买社保,发生工伤由乙方自行承担”。
他对自己的工伤公司究竟还要负不负责?心里一点底也没有!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我,向我咨询,我肯定的对他说,强制是国家强制性要买的,你们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并给他看了之前的成功案例,这次才让他吃了定心丸!随后自然的委托我作为他的代理律师。
黎X说,公司的老板和医院关系很好,已经买通了医院,事情会很难入手。事情比随想的复杂多,工人自己去医院竟然什么资料都拿不到!有困难才有挑战,我亲自和当事人一起去到医院,由于忘了带委托书去,在和副院长表明来意后,副院长问明身份并叫我出示委托书和律师证。最后没有委托书,被副院长“请”出了办公室。让我在一楼大厅等待,不久,当事人拿到了一份诊断证明的回执,很奇葩。我对当事人说,这样的诊断证明书根本就没有用,回去叫医院重开,抬头一定要有诊断证明四个字才行,当事人返回,无果。
由于当事人很着急,第二天他自己拿着奇葩的诊断证明回执到长安社保分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分局不认可回执。最后再回办公室找到我,我随即向有关部分周旋,最后成功地拿到所有的医院材料,顺利地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9月24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XXXX85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5年10月22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LJ008XXXX2621号鉴定书”鉴定为伤残八级。
2016年10月8日,拿着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函》去申请查封公司的财产,48小时后传来喜讯:保全成功。公司鉴于财产被保全后原先强硬的态度慢慢变得温柔了。2016年10月25日在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51617元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