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XXX限公司与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0)豫法民申字第0429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某XXX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XX、孙玉娜,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某XXX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张X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判决申请人对张X承担交付房屋义务于法无据,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张X辩称:双方的买卖行为申请人已经追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一房多卖是合同欺诈;收据上已注明冲抵工程款,证明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公司副总经理于2009年1月1日出具加盖有公司印章的收据一份,并注明张X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是某公司对刘XX、刘XX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张X行为的认可。某公司诉称与张X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张X持有某公司的收据,诉求申请人交付房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某XXX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X
审判员金XX
代理审判员方凯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衡XX